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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民终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41.上诉人吕文与被上诉人孙玉凤、吕军排除妨碍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文,孙玉凤,吕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文,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贺家村*组。委托代理人:张荣,女,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魏家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凤,女,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贺家村*组。委托代理人:李小飞,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贺家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军,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贺家村*组。上诉人吕文为与被上诉人孙玉凤、吕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鞍台民新初字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荣,被上诉人孙玉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吕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鞍台民新初字00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庆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瑶代理审判员  顾书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智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