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民终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41.上诉人吕文与被上诉人孙玉凤、吕军排除妨碍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文,孙玉凤,吕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民终2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文,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贺家村*组。委托代理人:张荣,女,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魏家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凤,女,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贺家村*组。委托代理人:李小飞,男,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桑林镇贺家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军,男,汉族,1965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贺家村*组。上诉人吕文为与被上诉人孙玉凤、吕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鞍台民新初字00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荣,被上诉人孙玉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吕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安县人民法院(2015)鞍台民新初字00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庆文代理审判员 王 瑶代理审判员 顾书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智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