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民初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诸书城与涂胜华、王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书城,涂胜华,王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4324号原告:诸书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涂胜华,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镇,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诸书城与被告涂胜华、王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涂胜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判决被告王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诸书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胜华、王镇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涂胜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诸书城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王镇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支付被告涂胜华人民币2万元,被告涂胜华出具一份借款借据交原告收执,上面载明借款人民币“贰万元,还款日期2016年4月23日,借款人涂胜华,担保人王镇”。此后,被告涂胜华均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诸书城与被告涂胜华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涂胜华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且要求被告王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涂胜华、王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诸书城借款本金2万元;二、被告王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涂胜华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涂胜华、王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品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