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行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翠兰、刘慧超、刘慧君与平定县医疗保险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定县医疗保险中心,杜翠兰,刘慧超,刘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3行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定县医疗保险中心,住所地平定县冠山镇东大街行政审批中心*层。法定代表人:崔晓君,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翠兰,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超,女,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君,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上诉人平定县医疗保险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杜翠兰、刘慧超、刘慧君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302行初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审法院依据法院系统的文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妥当,法律依据不足,应予纠正。为此,请求撤销原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定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3]3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大同、阳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法院的通知》(晋高法[2013]11号)、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应由平定县、矿区、郊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将集中由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驳回平定县医疗保险中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任晓辉审判员 郭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佳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