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字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1民初字2860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邢某,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孙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尚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原、被告打工时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邢潇文,××××年××月××日生育次女邢家慧,××××年××月××日生育长子邢家畅。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原告抚养次女,长女、长子由被告抚养。邢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虽然有矛盾,但不至感情确已破裂,有和好的可能,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打工时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邢潇文,××××年××月××日生育次女邢家慧,××××年××月××日生育长子邢家畅。因生活琐事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后,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且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双方有和好的可能,以不准许双方离婚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尚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