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30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谢恩与修春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恩,修春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30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谢恩,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执行人修春贤,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申请执行人谢恩与被执行人修春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谢恩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芬丽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