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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陶志杰与高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志杰,高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30号原告:陶志杰,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万会昌,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灵卡,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勇,男,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陶志杰诉被告高勇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陶志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志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828元,减半收取2414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马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