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03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2729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巴某某,男,汉族,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X诉被告巴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XX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XX撤回对被告巴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余款返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紫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