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47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83民初1472号之七 解除保全申请人: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上口镇广陵村。 法定代表人:李炳奎,董事长。 被申请人: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文家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洪,经理。 申请人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寿光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14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寿光市圣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楼房及车库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晓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