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段思钢与弥勒市陈振宇室内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思钢,弥勒市陈振宇室内设计工作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段思钢,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弥勒市陈振宇室内设计工作室。地址:弥勒市。经营者,陈振宇,住弥勒市。本院在执行段思钢与弥勒市陈振宇室内设计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已执行到位10999.17元,尚欠24000.8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弥勒市陈振宇室内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陈振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树文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