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9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靳桂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靳桂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669号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东风新村经一街益民小区6号楼5门6门商服。法定代表人:田洪哲,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靳桂范,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靳桂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大庆市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松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