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茂忠与张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忠,张松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4民初1986号原告:杨茂忠,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被告:张松山,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原告杨茂忠诉被告张松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茂忠、被告张松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茂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松山系我亲外甥。2015年9月5日,张松山因买房屋需要资金,便找我借款5000元,并给我出具了借条。2016年2月3日,张松山谈女朋友时先后又找我借款2300元,共计7300元。后我因家中有事急需资金,便找被告张松山索要借款,但被告张松山以种种理由推诿,拖欠至今未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松山辩称:我买房屋时借杨茂忠5000元是实,但我借款时与他口头约定三年还清,他说我谈女朋友时借的2300元,我只承认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松山系原告杨茂忠亲外甥。2015年9月5日,张松山因买房屋需要资金,向杨茂忠借款5000元,并给杨茂忠出具了借条。2016年2月3日,杨茂忠为张松山介绍女朋友时,张松山又向杨茂忠借款2000元。杨茂忠主张的另外300元,系杨茂忠付给张松山女朋友的见面礼。张松山主张5000元欠款的还款期限为3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杨茂忠向被告张松山索要借款时,被告张松山以种种理由推诿,拖欠至今未还,导致纠纷发生。本院认为,被告张松山承认分两次向原告杨茂忠借款7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在原告杨茂忠要求被告张松山及时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现在原告杨茂忠要求被告张松山自起诉之日起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杨茂忠主张的另外300元借款,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松山欠原告杨茂忠借款7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的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杨茂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松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