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637号申请执行叶锦胜,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北正街86号。被执行人罗经平,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当阳市玉阳办事处新民二巷14号。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经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叶锦胜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715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罗经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经平的银行存款283115元,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经平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傅建军执行员 袁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宇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