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顺久与任正平、闫建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顺久,任正平,闫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高顺久。被执行人任正平。被执行人闫建萍。申请执行人高顺久与被执行人任正平、闫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顺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正平、闫建萍给付本金70000.00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高顺久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高顺久本次申请执行本金70000.00元。被执行人任正平、闫建萍尚欠申请执行人高顺久本金7000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高顺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