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娜娜与邓立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娜娜,邓立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民初2070号原告王娜娜,女,199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邓立锁,男,1964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王娜娜诉被告邓立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来营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娜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立锁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娜娜诉称:2016年初,原告王娜娜购买白色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尚未挂牌)。同年4月13日,原告王娜娜的父亲王文红驾驶该摩托车行至被告邓立锁居住地卢氏县双龙湾镇龙驹村邓家村九组附近时,被告邓立锁以王文红与其有经济纠纷为由,强行将摩托车扣留。因双方协商无果,王文红遂报警。但被告至今拒不返还车辆。原告王娜娜请求判令被告邓立锁立即返还摩托车。被告邓立锁未答辩。原告王娜娜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卢氏××东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发票复印件、卢氏××东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证实原告王娜娜购买摩托车的事实;2、卢氏县公安局双龙湾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目的证实被告邓立锁扣留摩托车的事实。被告邓立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王娜娜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具有关联,能够印证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原告王娜娜在卢氏××东星摩托车销售店以6600元价格购买雅马哈LYM100T5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码:FK117740,车架号:LL8T1G4F4FB011942。购买车辆后未挂牌。2016年4月13日下午,原告王娜娜父亲驾驶该摩托车行至卢氏××××镇龙驹村××组时,被告邓立锁将车辆挡住,以双方间有经济纠纷为由扣留车辆,至今未返还。原告王娜娜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王娜娜购买摩托车后虽未及时挂牌,但购车发票显示王娜娜为付款人,王娜娜对摩托车享有所有权。被告邓立锁在他人使用时未经王娜娜许可强行扣留车辆,侵害了王娜娜的合法权益,原告王娜娜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原告王娜娜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立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雅马哈LYM100T5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码:FK117740,车架号:LL8T1G4F4FB011942)返还给原告王娜娜。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邓立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来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