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翟晓琴诉被告王周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747号原告:翟XX,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翟XX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XX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