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翟晓琴诉被告王周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4747号原告:翟XX,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XX,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翟XX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XX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