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霞诉被告马静、马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霞,马静,马国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2民初2930号原告:张凤霞,女,汉族,1968年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被告:马静,男,回族,1974年生,住宝鸡市渭滨区广元路。被告:马国强,男,回族,65岁,住址同上,系马静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霞诉被告马静、马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霞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稼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