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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天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明、王润枝、赵秀文、李俊利、于亚峰、徐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襄县天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建明,王润枝,赵秀文,李俊利,于亚峰,徐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天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襄县团结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建明,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现居定襄县受禄乡上零山村,个体户,现居季庄村。被执行人王润枝,女,1967年3月24日生,汉族,现居定襄县受禄乡上零山村,个体户,现居季庄村。被执行人赵秀文,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定襄县季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被执行人李俊利,女,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定襄县季庄村人,农民,现居本村。被执行人于亚峰,男,1975年1月3日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人,定襄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现居本村。被执行人徐春芳,女,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定襄县受禄乡于家庄村人,现居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天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明、王润枝、赵秀文、李俊利、于亚峰、徐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执字第2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岩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