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玉英、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玉英,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沈玉英,女,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57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60895-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盐商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嘉善圣日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干炯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