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张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张某,冯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陕0822民初24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府谷县人民西路电信巷17号。负责人:高卫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张某、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代理审判员 柴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