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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赖贤龙、李秋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贤龙,李秋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民特77号申请人:赖贤龙,男,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指定监护人(系赖贤龙伯父):赖学雨,男,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申请人:李秋英,女,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申请人赖贤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秋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赖贤龙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秋英系母子关系,李秋英患有××,于2008年出走,一直无任何音讯,现已下落不明满2年以上;赖贤龙父亲赖学甫于2016年1月29日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秋英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李秋英,女,1973年9月2日生,申请人与李秋英系母子关系。李秋英患有××,自2008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无任何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秋英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秋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秋英离家出走,时间较长,下落不明满二年以上。经利害关系人赖贤龙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公告期满李秋英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李秋英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秋英为失踪人;二、指定赖学雨为失踪人李秋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谈学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玉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