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耘申请蔺海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耘,蔺海林,张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张耘,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被执行人蔺海林,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被执行人张衍,男,34岁,汉族,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张耘与被执行人蔺海林、张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09)东法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东法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任 尚 芬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