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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4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东方矿业进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东方矿业进口贸易有限公司,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4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方矿业进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辉,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住所地:花垣县建设中路。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忠,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住所地:花垣县民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方矿业进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院(2012)花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和标的为由一、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矿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壹佰柒拾叁万肆仟壹佰玖拾叁元柒角陆分,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底开始每月月底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矿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直至还清该货款;二、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矿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该货款至本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从国家银行得以发放贷款人民币捌佰万元以上的须一次性付清该欠款(新增贷款,原贷款不算);三、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上列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视为所有债权全部到期,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矿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和其法定代表人刘志忠的个人资产(见承诺书),并由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志忠承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东方矿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若遇不可抗力事件不算违约);四、本案受理费20400元,减半收取10200元,由被执行人花垣县西部锰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宗审判员  罗才芳审判员  徐保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管竹林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