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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天津维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季建福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建福,天津维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建福,男,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钢键自行车零件加工厂厂长,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维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一比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南丰路交口处信诚大厦1-811室。法定代表人:李孟,总经理。上诉人季建福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维涵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建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建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季建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丽莲审 判 员  赵慧敏代理审判员  苗法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