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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3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鸿杰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杰,张仲明,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3执字第364号申请人张鸿杰。申请人张仲明。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煤保险公司旁边。法定代表人:王金锁,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鸿杰、张仲明与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人张鸿杰、张仲明615824.46元及案件受理费4979元、执行费85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和顺县喂马乡弓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账号为353161010300000001232的存款629362.46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青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