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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红红、王红、申雨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红红,王红,申雨成,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申红红,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申请执行人王红,女,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申请执行人申雨成,男,汉族,1992年5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刘小东,系该村委会主任。申红红、王红、申雨成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申红红、王红、申雨成案件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70.5元、执行费14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村民委员会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后申请人将案件款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70.5元领取,本院提取执行费140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