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04刑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保林、冯荣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保林,冯荣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晋04刑终360号原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保林,男,1952年5月17日出生于长子县南漳镇南李末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出生地。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长子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冯荣福,男,1959年1月5日出生于长子县丹朱镇前万户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出生地。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3月28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判认定,2012年12月份,封海坡、王鹏(二人另案处理)申请成立了长治市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封海坡任法人代表,王鹏任经理。该合作社成立后,二人超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的名义从事吸收存款业务。被告人李保林、冯荣福受封、王二人的��传,为获取回报以该合作社农资服务站联络员的身份也公开宣传,并以高利息为诱惑,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自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李保林向韩亚丽等23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5.9万元,其中退还宋旗旗1万元、贾东升0.3万元、李中庭4万元,余款60.6万元至今未退还。被告人冯荣福向冯腾云等31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82.07万元,该款已由冯荣福及其家属退还冯腾云等31人。二被告人在吸收存款过程中分别获利2万元,且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均交给了王鹏,再由王转交封海坡。另查明,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李保林到长子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0月至11月,冯腾云等29人出具谅解书对冯荣福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对冯荣福从宽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户籍证明,分别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书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长治市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为:长子县城西大街;法定代表人为封海波;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业务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蔬菜种植、农作物种植咨询服务。该合作社成立日期为:2012年12月3日,登记机关为:长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4、书证长治市聚丰专业合作社宣传及分红表,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农户奖、代办员奖,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入社协议书,《中国农民合作社》宣传资料,证明二被告人所散发的宣传资料。5、证人陈书堂(张书兰的丈夫)的询问笔录、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股金证4份,证明2014年经其村���贷员李保林介绍,知道聚丰合作社利息高。2014年6月23日通过李保林代办,以其妻子张书兰的名义存款四支。分别是1万元期限一年,到期红利480元,年分红率4.8%;1万元期限二年,到期红利1296元,年分红率6.48%;2万元,期限一年,到期红利960元,年分红率4.8%;1.5万元,期限二年,到期红利1944元,年分红率6.48%。四支共计的55000元,到现在该合作社没有退给其钱。往该合作社存款是因为比信用社存款利息高一些,还领过一壶色拉油,合作社提供过化肥,他们说比市场上每袋便宜30元。6、证人韩亚丽的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及股金证8份,证明李保林是村上信用社的信贷员。2013年李保林找到其住的地方,和其说长子县办几个合作社,村民能往合作社存款。利息是每年有1万元得348元,并且存1万元奖励一壶油。其说合作社不放心,他说:“没事,有我在呢,出了事找我。”每次其存钱都是李保林找到其把钱拿走,随后给其聚丰合作社的股金证。2014年6月至12月,其共向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入20.5万元,本金没有退出。7、证人陈书庭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3份,证明李保林和其说过他是聚丰合作社的代办员,李保林家大门口旁边挂着聚丰合作社的牌子。其经李保林介绍向聚丰合作社共存款3万元,李保林给过其348元利息,本金没有拿出来。8、证人韩五花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李保林是南漳信用社在其村的代办员。2014年11月,经李保林介绍,其向聚丰合作社存款1.3万元,期限一年,本息均未得到。9、证人郭联琴(系赵建林的妻子)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其和赵建林是夫妻,李保林是信用社的信贷员。2014年8月14日、10月27日,赵建林两次共给了李保林2万元(其中包括宏丰1万元)领到一壶色拉油,李保林给其家开了一张聚丰合作社的股金证,没有得过利息。10、证人赵亮亮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2013年6月,经李保林介绍其向长治市聚丰合作社存款3万元,期限三年,不到期也没得利息。6月22日李保林给了其一张股金证和两壶色拉油。11、证人李秀文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2份,证明2014年6月23日,其在李保林处存的5千元到期了,其找到李保林让他帮其续存一年,他给其打了个条子。第二天,李保林给了其存单和100多元利息,其把条子给了他,其就没看存单收起来了,其以为他把钱存到南漳信用社了。2015年2月12日其到李保林家让他帮其存1.5万元,他给其打了条子。第二天李���林到其家,给了其存单,其把条子给了他,其没看存单,其以为他把钱存到南漳信用社了。后听说李保林往聚丰合作社存钱的事,其看了其的存单才知道他把其的钱存到聚丰合作社了。12、证人陈文平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4份,证明其经李保林介绍分四次存到聚丰合作社5.3万元,得到五壶色拉油,没得到利息。后来其找李保林要钱,李保林说随后给其解决,但现在没有解决。13、证人赵爱军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李保林是其村南漳信用社的信贷员。2015年2月,其经李保林介绍向长治市聚丰合作社存款1.5万元,发了一壶油。14、证人贾文庭(贾东升的儿子,陈小琴的丈夫)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2份,证明其以其妻子陈小琴名义往聚丰合作社存过1万,其父亲贾东升存过3千元��其父亲存的3千元,十几天前,李保林妻子还给其父亲了,没利息。15、证人牛明忠(杜素平的丈夫)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2014年12月4日,其在聚丰合作社以其老婆杜素平存的2万元到期了,其到李保林家取钱,其给他留下以前的存单,又给了他1万元,让他把一共3万元存了。过了一天,李保林给了其存单,给了应得利息700多元,还给了一壶油和一小袋大米。16、证人李艳琴(李样军的妻子)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李保林是南漳信用社的代办员,以前其经常让李保林往南漳信用社存钱。2015年2月的一天,其到李保林家让他帮其存3万元,存五年,以其丈夫李样军的名义存的。第二天晚上李保林到其家送存单,还带了三壶色拉油。其发现和信用社的单不一样,其就让他给其换到正规银行存钱。李保林说:把钱放到聚丰合作社了,往合作社存钱也安全,有我在找我就行,不用担心,也就放一年不合适就拿出来。其坚决让他把钱给其退出来。李保林答应过完年给其拿出来。17、证人冯林英、李中庭的询问笔录、证明及股金证2份,证明李保林是冯林英的丈夫李中庭的本家舅舅。李中庭经李保林介绍,向长治市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入股共计4万元,期限均为二年。2015年李中庭家盖房,李保林的妻子在2015年5、6月份两次退还李中庭共4万元。18、证人陈本立(宋旗旗的爷爷)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其和李保林是表兄弟关系。其通过李保林建议以宋旗旗的名义存到合作社1万元钱。2014年3月10日,其把钱给了李保林,李保林给了其一个股金证和一壶色拉油。今年到期后,其找李保林要钱。李保林就把1万元和三、四���元的规定利息以宋旗旗的名义存到南漳信用社,将存折给了其。19、证人李晚成(李改英的丈夫)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2014年3月9日,其妻子李改英到李保林家存了1万元钱,李保林对其妻子说:有个银行(聚丰合作社)利息比南漳信用社高点,把钱放这个银行吧。其妻子就同意了,李保林给了其妻子存单和一壶油。李保林家大门口还挂过一个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的牌牌。20、证人宋清则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其经常在李保林那存钱,李保林是南漳信用社的信贷员。2014年1月份的一天,其到李保林家让他帮其存1万元,他和其说让其把钱存到聚丰合作社。其比较信任他,让他帮其存了就行,李保林给其打了个条子。第二天李保林把聚丰合作社的存单送到了其家,其把条子给了李保林,还给了其一��色拉油。2015年1月15日,其在聚丰合作社的1万元到期了,李保林到其家让其续存一年,其同意了。李保林给其打了条子。把原来的存单拿走了。第二天,李保林给了其新存单和利息300多元。21、证人贾水林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今年的1月15日其让李保林把其在南漳信用社到期的1.5万元再存一年。当天晚上李保林到其家给了其存款赁证和400多利息和一壶油。今年2月份,其发现存款凭证和信用社的不一样,就问他怎么回事。李保林说他把钱存到聚丰合作社了。其问他:往合作社存钱安全吗?李保林说没事,绝对保险。后其就没问他了。22、证人李艳兵(赵三英的丈夫)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2014年9月12、13号的晚上其到李保林家,对他说把在南漳信用社存的1万元,到期后再给其存一年吧。他说行,他���其打了条子,说存了钱后再给其存单。其以为李保林要存到南漳信用社。过了两三天,李保林到其家送存单和到期的利息,其发现存单不是南漳信用社的,其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往聚丰合作社存款利息比南漳信用社稍高点。其信任李保林。就没问他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在聚丰合作社存款凭证是以其妻子赵三英名义开的。23、证人段改香(李爱心的妻子)的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其与李爱心是夫妻关系。2014年12月31日前两天,其到李保林家,让他帮其存1万元。他给其一壶色拉油。他说:存款奖励色拉油。12月31日,他给了其一张聚丰合作社的股金证。其看不是信用社存折,没多考虑,觉得李保林放心,就没当回事。现没有得到本金及利息。24、证人赵海香(陈海青的妻子)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2014年初,李保林和他妻子多次碰见其说让其把钱存在一个地方,说存l万能奖励一壶色拉油。其问他:保险不?李保林说:没事,你靠我呢。2014年10月16日,其和其丈夫陈海青到李保林家,把钱交给李保林,领到两壶色拉油。李保林给其存单,当时其没仔细看,后村上的人都说起合作社的事,其才发现单子是聚丰合作社的股金证。以及以陈海青名在聚丰合作社存款2万元。25、证人李应龙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2014年李保林找其说要完成存钱任务,让其存点钱,每存1万能得到一壶色拉油。其就相信他。其还问他:存的钱保险不保险?他说:放心,不会出事的。2014年9月29日其给了李保林1万元。过了几天,李保林给了其一张单子,其没看仔细,就把单子放家里了。后其发现单子上写的聚丰合作社股金证。26、证人宋小鱼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2014年10月24日前两、三天,其找李保林帮其存2万元钱,李保林说:“把钱存到合作社,利息比银行高一点,存1万元给一壶色拉油。”其问他:是不是私人的。他说:现在哪个银行不是私人的,没事。其相信了他的话,其将2万元钱给了李保林,10月24日李保林给了其这个股金证和两壶油。以前在李保林家门口墙上挂有聚丰合作社的牌子。27、证人赵小英的询问笔录、证明及股金证3份,证明2013年王鹏开始到其家里宣传合作社的存款利息高,每次都是王鹏到其家里时候,其把钱给王鹏的,然后他给其存款的股金证。其往聚丰合作社存款的事情与李保林没有关系,都是其自愿的,没有经过他代办。2013年李中庭往聚丰合作社存了共4万元,到2014年底合作社的王鹏等人跑了。2015���6月左右,李中庭家盖房就找到其家要求退钱,因当时是李保林代办的,所以其借了4万元退给了李中庭。以赵小英名字的3支股金证记载赵小英在聚丰合作社存款3万元。28、证人李俊平的询问笔录、证明及股金证2份,证明2014年夏天,聚丰合作社王鹏到其爸李保林家说存款的事情,说这里存款利息高,其当时在其爸家居住,所以在2014年9月29日和30日到了长子西街聚丰合作社给合作社存款了,其将钱给了窗口的一个女操作员的,当时合作社就给了其股金证,其存款不是其爸李保林介绍的。其原先一直保存这两个股金证,后来听说合作社的王鹏跑了,其爸报案,其就把这两个股金证给了其爸。其没有通过其父亲往合作社存过款,其的存款和其爸无关他也没有向其宣传介绍存款。以及以李俊平名字的2支股金证记载李俊平在聚丰合作社存款3万���。29、证明材料,证明聚丰合作社被调查期间没有退还李保林股金。30、长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27日,李保林到长子县公安局后,表示南李末村民通过其往聚丰合作社存款,现在找李保林索要存款,李保林迫于压力,自愿接受法律惩处。当日,长子县公安局依法对李保林刑事拘留。31、被告人李保林的供述,证明其来报案。从2013年5月份至2015年2月12日其在聚丰合作社发展了亲戚们、朋友们十来个人,共75.9万元,现在封海坡、王鹏都联系不上,钱封海坡、王鹏拿走了,其打他们电话都己关机,其就来公安局报案了。他俩说初六、七就来了,现在没有来,也联系不上。2013年2月,封海坡、王鹏到村里宣传该合作社,并找到其,王鹏说:“封总是大企业家,来山西搞投资,并且目前国家形势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给其看了红利表是3.48%比银行稍微多一点儿,而且他们还承诺给其的手续费是万分之十五,这样其就拉农民入股了。聚丰合作社找到各村上信贷员,通过信贷员介绍村民往合作社入股金,其就是南李末信贷员,介绍其村上人往合作社入股75.9万元。长治市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其当时认为发展合作社是国家要发展,误认为合作社很有实力。聚丰合作社没有给其办理过任命或类似的文件等,就是合作社的王鹏说了说,其是聚丰合作社农资服务站联络员,其在家墙外挂了一个“聚丰合作社农资服务站”牌子。对于其的亲友其就劝说他们加入聚丰合作社,其他人其也劝说,并让他们看宣传单,大家看了宣传单之后有加入的意愿,就给他们办理入股��续,谁都可以入股。长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以前见其时,和其说过合作社不能吸收存款,但其觉得合作社不会骗人,就没很在意。再者,其感觉入合作社就是入股金,不是存款。其知道聚丰合作社在公安局有案子。当时,公安局工作人员问其材料时,王鹏让其出具已退钱的证明。公安局找其前,王鹏找到其说公安局找其时,让其说已退钱了。其说不行,让王鹏把钱打到其卡上。他说不用退钱了。其说:“至少给我打个手续。”他就给打了个手续:聚丰合作社被调查时,没有退还李保林股金,有他签字、手印。公安局工作人员找其说过退钱的事,当时其没有对公安机关说实话,实际合作社没有退了钱,但是其说钱全退了。因为其相信了王鹏的话,觉得到期就能得到钱。作假退钱之前,其手续费是每1万抽200元,假退钱之后,其的手续费提高到每l���抽300元,再往后又提高到400元。前后其一共得了两万来块钱。合作社到现在仍没有退还股金,其先拿自己的钱退给宋旗旗1万元,红利348元。聚丰合作社存取款程序与信用社存取款程序一样。32、证人冯腾云(陈何玲的丈夫)的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及股金证6份,证明2013年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冯腾云共分六次通过冯荣福向长治市聚丰合作社存款,其中五次共计20万元以其本人名义,一次4万元以其妻子陈何玲的名义,至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24万元垫付全部退还。33、证明材料及股金证7份,证明暴全忠在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款9.5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全部退还暴全忠。34、证明材料及股金证3份,证明许青山在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款14.15万元,2016年4月3���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全部退还许青山。35、证人杨艳玲(暴全忠的妻子)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6份,证明通过冯荣福介绍,其以丈夫暴全忠的名义存入长治市聚丰合作社9.5万元,其还代其姐夫许青山以许青山的名义存过14.15万元。36、书证股金证1份,证明暴全有在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款2.5万元。37、证人高爱籽(暴全有的妻子)的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及股金证2份,证明经冯荣福介绍,高爱籽以自己的名义存入聚丰合作社2.5万元,以其丈夫暴全有的名义存入聚丰2.5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垫付退还该5万元。38、书证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柴明花在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款1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垫付全部退还。39、书证股金证1份,证明朱俊丽在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款0.5万元。40、证明材料,证明朱秋林通过冯荣福以其妻子柴明花的名义往长治市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存1万元,期限一年。以其女儿朱俊丽的名义存0.5万元,期限一年,至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垫付退还了全部存款。41、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赵贵成通过冯荣福以其名义往长治市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存1.2万元,期限一年,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垫付退还该款。42、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杨素贞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0.5万元,现冯荣福已将该款退还杨素贞。43、证明材料、退款证明、借条及股金证1份,证明柴秀红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0.32万元,2015年8月4日冯宇飞已退款。44、冯云太的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冯迎泽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0.3万元,该款已退还。45、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冯进红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1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冯进红。46、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冯素庭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1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冯素庭。47、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暴林森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0.5万元,现冯荣福已将该款退还暴林森。48、证明材料及股金证2份,证明冯云太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1.45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冯云太。49��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冯朋霞往长治市聚丰专业合作社存1万元,现冯荣福已将该款退还冯朋霞的父亲冯根太。50、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冯树斌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1.5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冯树斌。51、证明材料及股金证3份,证明朱宝山通过冯荣福以其名义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1.6万元。以其妻子冯满果的名义存1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垫付退还该2.6万元。52、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暴绍斌通过冯荣福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3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垫付退还该3万元。53、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冯林虎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1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冯林虎。54、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冯微先(冯文先)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1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冯文先。55、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冯青松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1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垫付退还该款。56、冯荣拴的询问笔录、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冯荣拴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0.8万元,冯荣福已给其全部退还。57、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暴枝兰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0.3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暴枝兰。58、证明材料及股金证2份,证明高玉青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0.6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高玉青。59、证明材料及股金证2份,证明乔长苗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2.5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乔长苗。60、书证证明材料及股金证1份,证明暴豪杰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2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暴豪杰。61、乔长林的询问笔录及股金证1份,证明其经冯荣福介绍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2.35万元,合作社的人跑了以后冯荣福就答应退款,其分三次从冯荣福的儿子冯宇飞领到共2.35万元。62、证明材料及股金证2份,证明李爱成往长治市聚丰农业合作社存2万元,2016年4月3日冯荣福已将该款垫付退还李爱成。63、谅解书25份,证明2015年10月至11月,冯腾云等29人出具谅解书对冯荣福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法院对冯荣福从宽处罚。64、长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27日上午,长子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通知冯荣福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其说正在输液,下午侦查人员到冯荣福家中,发现其躺在床上已输完液,因案情需要,侦查人员要求冯荣福随侦查人员到长子县公安局,其随侦查人员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当日,长子县公安局依法对冯荣福刑事拘留。65、被告人冯荣福的供述,证明长治市聚丰合作社是于2013年3月开业的,王鹏去找其说他们合作社为扶持农业要向农民吸收存款,还给其发了一部分合作社宣传存款的传单,一开始其没有搞,直到2013年11月份别人都开始向农民吸收存款,聚丰合作社给老百姓的是股金证,年分红率其实就是银行的利息,只是叫法不一样而已,还给存款户每一万元50元的红利,这样其就给老百姓说存合作社存款的利息高一些,每亩地还有优惠,老百姓也愿意存到合作社。其作过信用社的代办员,2014年6月至今其通过其所代理的服务站吸收了86.4万元,其本人也存款了4万元,没有退还,也没有返还利息,钱都是村民交其手,其交到合作社的。现在联系不上合作社经理王鹏了,西街合作社关门了,所以其来报案。上次讲到合作社把所有存款全部退还的话不是事实,说假话主要是想挣点小钱,利益驱使。上次询问其关于聚丰合作社吸收存款的时候,其服务站有40多万元。后来王鹏说涨利息,其往那存了40多万元。聚丰合作社宣传有宣传单进行宣传,他们的对象是不固定的,谁存都行。宣传的内容是没向聚丰专业合作社存款1万元,每年给存钱的农户348元的分红,固定期限存款1万当场给每户50元奖励,如果活期存款1万就不会当场给50元钱,按相应的存款期限给相应的数额的利息。聚丰合作社有营业执照。其知道2014年公安机关曾经对聚丰合作社负责人王鹏、封海坡采取强制措施,当时其没有说实话,对公安机关撒了谎,说聚丰合作社的王鹏、封海坡已经退还给农户钱了。其当时对王鹏、封海坡也是盲目信任,自私想法,也是为了通过农户向聚丰存钱,聚丰多付其点好处费,是利益驱动。吸收的钱是王鹏管的,其得到大约2万多元的工资。现其儿子带其将所有存款全部退还了。聚丰合作社存取款程序与信用社存取款程序一样。64、封海坡的讯问笔录,证明2012年其注册了长治市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其是法人代表,王鹏是经理,2013年正式营业。合作社采用其投资30多万元,后吸收部分社员代资入社的经营方式,陆续吸收了大约300多万元社员股金。其将这些资金陆续投资到��业种植业,包括化肥、种子、农药、土地等一共100多万元,还剩没有来得及投资,先存入银行。社员分红是每1万元给底薪400元,每年分红一次,但目前还没有分红,光是支付了底薪。65、王鹏的询问笔录,证明其在长子县经营长治市聚丰农业种植合作社。其是经理,老板是河北其老乡封海坡。其经营的业务是土地种植及征用农民土地种植农产品,通过和农民合作,种植户可以入股分红利,共同致富。合作社正式经营是2013年春天,一共吸收了大约不到150人入社,入股资金300多万元。成员分红按每1元钱约3.48分的红利,每1万元每年分红348元。其卡上收到钱,一部分转给封海坡那儿,约200万元。另外有200多万元,因为社员要求退,其就退给他们了。开展工作的流程是先到村上介绍公司业务,宣传公司性质内容,而后就陆续有人入股。公司��下边设有服务站,在村上有村民负责,他们得些提成,每入股1万元给他们提成15元,现在约13个服务站。66、长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冯杰、陈建根的情况说明,证明没有发现长治市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有公司账户。原判认为,被告人李保林、冯荣福为牟取私利,与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活动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保林非法吸收存款71.9万元,冯荣福非法吸收存款86.07万元的数额均不妥,经查,被告人李保林的妻子赵小英、女儿李俊平证实,该二人分别在聚丰合作社存的3万元共计6万元,均未经李保林介绍,故该6万元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李保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中扣除,被告人李��林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应为65.9万元。被告人冯荣福在聚丰合作社存的4万元,因其本人不能作为其自己的犯罪对象,故该款也应从指控冯荣福非法吸收存款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冯荣福非法吸收的存款数额应为82.07万元。被告人李保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6万元,属情节严重,应依法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李保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冯荣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2.07万元,其所吸收的存款均已退还,应依法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冯荣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在诉讼中将所吸收的款项全部退还,并��非法所得2万元交至法院,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保林提出其没有发过宣传单,也没有在报纸上宣传,其没有公开进行过宣传,其是间接的、过失的,其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保林明知聚丰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仍通过对村民进行劝说,并给他们看宣传单的方式,以高利息为诱饵促使村民向聚丰合作社存款,该行为即是一种宣传行为,其主观上应属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冯荣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荣福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冯荣福是被公安人员从家中叫到公安机关接受的讯问,其并非主动投案,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荣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长子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冯荣福调查评估,被告人冯荣福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保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冯荣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保林犯罪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将被告人冯荣福交至法院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李保林的上诉理由:一审判决量刑适用法律错误且量刑畸重,结合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上诉人可适用缓刑制度。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保林、原审被告人冯荣福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且在对上诉人李保林量刑时,充分考虑了从犯和自首等法定量刑情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平审判员 王赛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