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03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孔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06日出生,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2016年10月2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