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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603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孔某某,男,汉族,1964年2月06日出生,农民,住滕州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2016年10月2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