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有富与王爱民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富,王爱民,崔凤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富,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爱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崔凤财,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富与被执行人崔凤财、王爱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及根据省法院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XX维执行员 韩 伟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鄢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