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艳敏与纪树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艳敏,纪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财保52号申请人:赵艳敏,女,1988年10月15日生,汉族,现住利津县。被申请人:纪树伟,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利津县。申请人赵艳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涉案肇事车辆鲁E×××××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赵艳敏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艳敏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是基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本案肇事车辆鲁E×××××小型轿车一辆,由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看管。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赵艳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