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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072号原告:严某某,女,住武夷山市。被告:衷某某,男,现住武夷山市。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