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春焕与王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焕,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28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焕,女。被执行人王春艳,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焕与被执行人王春艳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春焕与被执行人王春艳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春艳2016年10月25日履行5000元、2017年10月25日履行10000元、2018年10月25日履行15000元,共计30000元。下剩利息及诉讼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履行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宏宪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成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