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克乐、胡勇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殷学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乐,胡勇,殷学中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刑初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克乐(绰号“可乐”),男,1988年9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文昌花园**幢****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28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9月10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郁莉,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勇(曾用名阿火拉莫),男,1981年4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关镇文昌花园**幢****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被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9日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何海峰,北京市仁人德赛(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殷学中(绰号“老四”),无业。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月5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月11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8月3日被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响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冬明,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盐检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克乐、胡勇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殷学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克乐及其指派辩护人郁莉、被告人胡勇及其指派辩护人何海峰,被告人殷学中及其辩护人李冬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8月初前,被告人殷学中通过蒲某(另案处理)介绍向被告人马克乐约购甲基苯丙胺(冰毒)。8月14日,被告人马克乐、胡勇从苏州坐大巴去广州购买甲基苯丙胺,途中被告人马克乐让被告人胡勇用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0元至自己账户。8月15日下午,被告人马克乐在广州与上线取得联系并约定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500克、(麻古)50颗,并通过支付宝预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马克乐与上线按约进行交易,马克乐又支付人民币7000元,并让被告人胡勇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上线人民币2000元。上线交付给被告人马克乐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麻古)50颗,并赠送被告人马克乐甲基苯丙胺(冰毒)10余克。8月17日,被告人马克乐、胡勇一起坐大巴车返回苏州。当晚,由被告人胡勇驾驶苏E×××××轿车,与马克乐一同携带上述毒品至响水县迎宾馆附近与被告人殷学中交易。被告人马克乐卖给被告人殷学中甲基苯丙胺(冰毒)500克、(麻古)50颗,另请殷学中带10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蒲某。被告人殷学中将包装有上述甲基苯丙胺的蛋黄派盒子放进自己摩托车前车篓内,并先支付人民币2000元,后被响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响水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殷学中摩托车车篓里依法扣押蛋黄派盒子中的白色晶体510.5克、14克、红色颗粒5克,从苏E×××××轿车依法扣押白色晶体3.5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红色颗粒均为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510.5克、14克含量分别为71.2%、70.9%。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银行交易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严某、殷某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马克乐、胡勇、殷学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马克乐、胡勇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被告人殷学中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马克乐、胡勇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殷学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克乐、胡勇共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马克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胡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胡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克乐、胡勇、殷学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克乐辩称:其叫胡勇一起去广州是为了游玩,胡勇不知道其到广州购买毒品。被告人马克乐的指派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但提出的辩护意见:1.在被扣押的轿车中发现的部分毒品3.5克,还有毒品数量中有10余克是上线赠送后被马克乐送带他人,均不应计入毒品总量;2.被告人马克乐有坦白情节,贩卖、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未获取利益,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勇辩称:马克乐叫其一起去广州是因为马克乐去广州帮殷学中办事情,其也为了到广州拓展业务。其不知道马克乐到广州是为了贩卖毒品,也不知道到响水是为了销售毒品。被告人胡勇的指派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勇没有贩卖毒品获取利益的目的和动机,系从犯;2.被告人胡勇帮助马克乐贩卖毒品的行为是被动而为,毒品未流入社会,到案后态度较好,坦白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殷学中辩称:其看到马克乐带的毒品太多,就不愿购买,给了马克乐2000元损失费用。其未将毒品放在摩托车车篓内。被告人殷学中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1.侦查机关对殷学中的监视居住不合法,缺少重要证人蒲某的证言;2.被告人殷学中拒绝购买毒品,被逼给付2000元给马克乐,未对毒品形成“持有”,其数量应认定在10克至50克之间等。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前,被告人殷学中通过蒲某(另案处理)介绍向被告人马克乐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8月14日,被告人马克乐、胡勇从苏州乘坐大巴车到广州购买甲基苯丙胺,途中被告人马克乐让被告人胡勇用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0元至自己账户。8月15日下午,被告人马克乐、胡勇在广州石岗一家宾馆登记住宿后,被告人马克乐与上线取得联系并在其宾馆房间约定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颗,并通过支付宝预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8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马克乐与上线按约在宾馆房间内进行交易,马克乐又支付人民币7000元,并让被告人胡勇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上线人民币2000元。上线交付给被告人马克乐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颗,另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0余克。当日,被告人马克乐、胡勇退房后离开宾馆至汽车客运站乘坐大巴车返回苏州。2015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马克乐、胡勇一起乘坐大巴车返回到苏州。当晚,在苏州境内苏嘉杭高速白洋湖服务区,被告人胡勇驾驶苏E×××××轿车与马克乐一同携带上述毒品从苏州至盐城响水迎宾馆附近与被告人殷学中交易。被告人马克乐贩卖给被告人殷学中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5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0颗,另有甲基苯丙胺(冰毒)10余克。被告人殷学中将包装有上述毒品的“好丽友”夹心蛋类芯饼盒子放进自己摩托车前车篓内,并先支付人民币2000元,后被响水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响水县公安局巡逻民警从被告人殷学中驾驶的摩托车车篓里依法扣押“好丽友”夹心蛋类芯饼盒子中的白色晶体510.5克、14克、红色颗粒5克,从苏E×××××轿车依法扣押白色晶体3.5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红色颗粒均为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510.5克、14克含量分别为71.2%、70.9%。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18日凌晨,响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在响水县迎宾馆东100米处巡逻时,将路边的马克乐、胡勇、殷学中当场抓获。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三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照片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从殷学中处扣押的摩托车、“好丽友”包装盒1个(内有白色晶体一大袋510.5克,白色晶体一小袋14克,红色片剂50颗等)、黑色皮包1只(330元,银行卡,塑料袋2大袋、7小袋,电子称1只)、手机两部。从胡勇处扣押雪弗兰轿车1辆、袁海军身份证1张、手机1部、灰色皮包1只(内有现金4.4万元、银行卡2张)、平安保险包装袋1个(内有白色晶体一小袋)。从马克乐处扣押现金2500元、从广州至南通上车凭证(2人)、随身衣物、双肩背包1只、手机2部、贾玉涛身份证1张。4.胡勇的农行卡(6228480408623489478)交易记录证实:2015年8月14日分4次支出20000元,8月15日支付宝转账5000元,8月17日支付宝转账2000元。5.马克乐的工行卡(6212263602037839057)交易记录证实:2015年8月15日从胡勇卡转入5000元,后转出5000元。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实:三名被告人前科情况。7.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大庆路派出所于2015年10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份,马克乐的父亲马小军因病去世。8.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殷学中手机号码189××××3333、183××××7596与马克乐手机号码184××××8618于2015年7月5日、8月17日、8月18日多次通话联系。9.江苏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证实:收缴甲基苯丙胺510.5克白色晶体、14克白色晶体、3.5克白色晶体、5克红色颗粒。(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马克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8月初其跟胡勇说一起去广州买冰毒和老四(殷学中)交易,8月14日其打电话给严某送我们去苏州白洋湖高速服务区后坐大巴到广州。胡勇通过支付宝转了5000块钱到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上。8月15号到了广州石岗七天连锁酒店用假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后其就跟上线马浩联系。晚上马浩到宾馆谈买卖500克冰毒、麻古50颗,总价14000元。其通过支付宝给他定金5000元,并约好8月16日中午在宾馆交易。其又向胡勇要了些钱,凑到9000元。其用小手机河南号打电话给老四(殷学中)告诉他带500克冰毒、50颗麻古。8月16日在宾馆,马浩带来500克冰毒,还有十几克,另外还有54颗麻古。其把毒品全放到好丽友盒子里,盒子又放到其背包里。想压价2000元没成功,就让胡勇当场通过支付宝转2000元到马浩支付宝账号,共计14000元。交易结束后当日就退房乘坐大巴回苏州。一直到8月17日下午五六点钟到达苏州的白洋湖服务区,后胡勇驾驶严某开来的车从苏州白洋湖服务区去响水跟老四(殷学中)交易。当晚到响水停在响水迎宾馆附近的一个路牙子上面。其先过响水灌河大桥200米左右地方见到老四,其乘坐老四驾驶的摩托车返回到轿车旁。其把放在轿车里的装有冰毒的“好丽友”盒子拿给老四,老四打开后看了一下就放到车篓子里。其对老四说共计45000元,另外还有50个麻古,每个70元。老四说现在暂时没钱,先给2000块钱算是路费,过几天发个卡号就把钱打给其。说完老四从钱包里拿出2000块钱现金给其。之后我们俩就在路边随便聊天,刚聊一会被巡逻民警查到,从摩托车里查扣到毒品。2.被告人胡勇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知道马克乐是去广州帮一个灌南的四哥(殷学中)带冰毒的。2015年8月14日下午,其答应马克乐一起去广州后,朋友严某开车送我们到苏州的白洋湖服务区,后乘坐大巴到广州。15日下午到达广州石岗后用假的身份证在宾馆登记住宿。马克乐联系广州卖方夜里十一、二点到宾馆。马克乐说16日中午11点左右交易,并让其给他几千块钱。后马克乐用小电话联系灌南四哥。16日中午广州卖家到后其先回避。马克乐让其用支付宝转账给卖毒品上家。交易完成后退房乘坐大巴到苏州白洋湖服务区。其电话联系严某开车到服务区来接我们,由其驾驶严某的车,和马克乐于夜里一点多钟到响水的迎宾馆附近。马克乐接到四哥后坐他摩托车返回到轿车旁。马克乐让其把放在车后座里一盒“好丽友”盒子从他的背包里拿出来给他,他就去和四哥交易去了。过了一会公安检查时把我们都抓了。3.被告人殷学中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通过蒲大龙认识马克乐的。其让蒲大龙帮忙联系马克乐搞到冰毒。一开始其和马克乐确定是买300克,还有50颗麻古。8月17日夜里其和马克乐约好见面。其骑摩托车到灌南长茂“半岛宾馆”门口附近见到马克乐,他乘坐其摩托车开到了响水华阳国际(响水迎宾馆)红绿灯左拐到路边停下。他下车往一个轿车那边去拿冰毒,拿一个“好丽友”的盒子给其看到雪白的晶体。其把盒子放到其摩托车前车篓子里,后他蹲在路边和其聊天,他说这次带的是510克,还有麻古50颗。其说不是谈好带300克的嘛,怎么是500克了,他说东西已经带来了,也不好拿回去,你回去帮忙处理掉吧,其就答应全收了。其先拿2000块钱给他,剩下的这几天补齐。就这么说说有七八分钟,这时看到有一个小面的过来是警察,后被抓。其买冰毒准备回家先藏起来,目前还没确定到底怎么做,自己也能玩玩。(三)证人证言1.证人严某(被告人马克乐、胡勇朋友)的证言证实:其和胡勇是丁山监狱牢友,马克乐是他带过来的。苏E×××××号雪弗兰轿车是自己的,在8月14、15号其送他们俩去苏州白洋湖服务区。8月17日其又到服务区接他们的,接完就借车走了。后联系不上就报警的。2.证人殷某(被告人殷学中的女儿)的证言证实:其有一辆黑色弯杠助力摩托车,系被公安扣押的这辆。(四)鉴定意见盐城市公安局盐公物鉴(毒品)字[2015]517号物证检验报告(检验期2015年8月21日)证实:白色晶体510.5克、白色晶体14克、白色晶体3.5克、红色颗粒50粒计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白色晶体510.5克、白色晶体14克中含量分别为71.2%、70.9%)。(五)辨认、检查笔录1.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三名被告人互相辨认情况。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8月18日凌晨2时许响水县公安局民警夜巡时发现殷学中坐在一辆黑色无牌弯梁摩托车上正与蹲在路牙上的马克乐交谈。经盘查查获毒品,并抓获马克乐、胡勇、殷学中。(六)视听资料1.苏E×××××轿车在苏州白洋湖服务区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15年8月14日14时58分,胡勇、马克乐乘坐轿车到达该服务区东区,后步行过天桥,进去西区。2015年8月17日18时17分,胡勇、马克乐两人从粤A×××××广州-南通班的大巴上下来,18时46分在东区坐轿车离开服务区。2.响水县城迎宾馆旁边“联邦兄弟”洗车店监控视频证实:2015年8月18日,殷学中驾驶的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后马克乐下车走到几十米外一辆轿车处,后又走回摩托车,几分钟后,公安巡逻车经过,停下来,马克乐、殷学中起身走向轿车,被巡逻车上人拦下,后又搜查摩托车。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时出示并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马克乐的辩护人提出被扣押的轿车上发现的毒品3.5克不应计入贩卖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故该3.5克毒品应计入被告人马克乐、胡勇贩卖毒品数额内。同理,关于被告人马克乐的辩护人提出马克乐的购毒上线所赠送给马克乐后又送给他人的10余克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额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且该辩护意见得不到其他证据的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胡勇提出其不知道马克乐到广州为了购买毒品和到响水为了销售毒品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胡勇、马克乐的既往供述互相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马克乐告诉被告人胡勇去广州是为了购买毒品,去响水是为了贩卖毒品给殷学中,且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发破案经过能够证实被告人马克乐贩卖毒品给殷学中时,胡勇在场并被当场抓获。故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殷学中及其辩护人提出殷学中在监视居住期间侦查行为不合法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监视居住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另被告人殷学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殷学中及其辩护人提出殷学中购买马克乐的毒品数额不是500多克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克乐将装有毒品的盒子交给殷学中后,该毒品被放在殷学中驾驶的摩托车车篓内,后二人交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及发破案经过证实二人被公安民警盘查时,殷学中坐在自己的摩托车上,马克乐蹲在路牙上,二人在交谈并无互相推搡拒绝接受毒品的情形。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克乐、胡勇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殷学中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马克乐、胡勇共同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行为,马克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胡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胡勇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克乐、胡勇、殷学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及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克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胡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先行指定监视居住的二十三日已折抵刑期十二日。没收财产五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殷学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先行指定监视居住的八日已折抵刑期四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申华审 判 员 潘颖颖代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玉媛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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