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孔庆霞与刘友、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庆霞,刘友,胡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1142号原告孔庆霞。被告刘友(曾用名刘有)。被告胡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庆霞与被告刘友、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庆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6.00元(原告已付,退回)。审 判 长 李永吉审 判 员 尹宝明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欣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