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些红娜与被告冯永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红娜,冯永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802号原告柴红娜,女,汉族。被告冯永岗,男,汉族。原告柴红娜与被告冯永岗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柴红娜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红娜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