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新年与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年,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年被执行人:张君本院执行的张新年与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君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新年劳务费1100元及索款损失800元,并从2015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息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流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全喜审判员 任大斌审判员 张胜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