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391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现住济南市。被告:袁某某,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向本庭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男孩,取名袁某甲。自2013年冬季,被告对原告无端猜疑,并用语言侮辱原告,原告为缓和矛盾,外出打工,双方基本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曾协商离婚事宜,并于今年7月份准备协议离婚,因被告反悔,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袁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一份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双方婚姻登记档案一份,被告袁某某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6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袁某甲,现跟随被告生活。诉讼中,原告诉称,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2013年冬,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过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双方理应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予珍惜,夫妻之间难免发生争执,需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共同处理好家庭关系。婚后双方虽然发生争执,但没有突出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告顾念夫妻感情,顾及家庭的完整,被告积极做和好工作,多与原告交流沟通,互谅互让,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与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边书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