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钱某某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东毕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钱东毕,男,194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钱丙坤,男,1965年3月5日出生,职工,住冠县,系申请人之侄子。申请人钱东毕要求宣告钱丙寅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钱东毕诉称,其本人是钱丙寅的父亲,2011年春,钱丙寅去河北省石家庄市一砖厂打工,2011年8月份,砖厂老板来电话称钱丙寅不见了,钱东毕到当地四处寻找也无音讯,钱东毕遂报案,至今钱丙寅没有任何信息,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钱丙寅死亡。申请人钱东毕向本院提供了冠县公安局梁堂派出所以及冠县梁堂镇钱辛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钱丙寅自2011年8月份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钱丙寅,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冠县梁堂镇钱辛庄村,系申请人钱东毕的儿子,自2011年春天到石家庄砖厂打工,后离开砖厂,再未与家人有任何联系,经家人与公安机关等多方寻找,一直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3日发出寻找钱丙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钱丙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钱丙寅自出走之日至今呈下落不明状态达五年之久,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依法应当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作为钱丙寅之父申请钱丙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钱丙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