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冬与圣利、陈升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冬,圣利,陈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冬。被执行人:圣利。被执行人:陈升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升刚的银行账户余额20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