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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冬与圣利、陈升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冬,圣利,陈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冬。被执行人:圣利。被执行人:陈升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升刚的银行账户余额20000元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