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1执73号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农民。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某某返还杨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电视柜一个、沙发一套、软床一套、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返还婚前彩礼4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某某履行了返还杨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电视柜一个、沙发一套、软床一套、梳妆台一个、茶几一个),返还彩礼12000元,下余款项36800元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建文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