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韩秀芝与赵而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芝,赵而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843号原告韩秀芝,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赵而文,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原告韩秀芝诉被告赵而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