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彭玉林容留、介绍卖淫罪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13刑申19号彭玉林:你因容留、介绍卖淫一案,对本院(2015)娄中刑一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并非法伪造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原一、二审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介绍二名妇女卖淫,其中一名妇女系未成年人,你的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你申诉称侦查人员对你刑讯逼供并非法伪造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经查,证人杜某某、梁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经开庭举证、质证,且与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检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你在原审中认罪,并未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且在申诉中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你的主张,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申诉称公安机关以另一成年妇女冒充未成年卖淫女梁某某,经查,公安机关在现场做了检查笔录并进行了拍照,检查笔录及照片亦经庭审质证,你在质证时当庭表示没有异议,申诉时亦无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对该申诉理由不予采纳。另你申诉称侦查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对你报复陷害,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