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民初20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伍岗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福城时尚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伍岗,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福城时尚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0186号原告黄伍岗。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福城时尚百货商场。负责人庄良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登春,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在被告处购买不符合食品标准的产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购物款5841元;2、被告支付购物款十倍的赔偿金584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8罐进口牛栏奶粉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原告主张的3盒韩国进口高丽参与涉案的进口牛栏奶粉属不同法律关系,不予合并审理,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福城时尚百货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伍岗退还货款1056元;原告黄伍岗亦同时将涉案的4罐进口牛栏奶粉(3段)、4罐进口牛栏奶粉(4段)退还给被告;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万福城时尚百货商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伍岗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056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负担657.8元,被告负担4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苟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