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章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5民初4013号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2号安徽大学科技园电子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75414738(1-1)。法定代表人:朱桂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操龙松,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代绪,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章磊,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勤芹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操龙松、代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户外环网柜一台,总价87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货到现场之日支付69600元,货到现场十日内支付17400元,如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违约金的比例为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支付预付款15000元后,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余款72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章磊支付货款72000元;2、被告章磊自2016年3月10日起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金额87000元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为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上述违约金为14790元);3、被告章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章磊未答辩。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计算日期与计算方式等;证据二、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金额,以及欠款违约金的计算日期等;证据三、原告供货产品安装后的实物照片,证明原告产品早已安装使用,但被告恶意拖欠。章磊对上述证据未质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章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卖方)与章磊(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章磊出售武汉霍立克户外环网柜一台,货物总价为87000元;二、买方支付卖方1.5万元预付款后合同排产,卖方将货物运到项目现场当日买方付款到合同总金额的80%(即69600元),另20%(即17400元)产品验收合格后支付(货到现场十日内买方未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视为产品验收合格);三、如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合同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逾期支付款项违约金,违约金的比例为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章磊提供了武汉霍立克户外环网柜一台,章磊给付了15000元预付款后便不再给付下剩72000元货款。2016年3月10日,章磊向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其与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定远伟华幸福城户外环柜(品牌:武汉霍立克)销售合同纠纷尚欠的货款柒万贰仟元,于2016年6月底前付清全款。后经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催要无果,于2016年9月1日具状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章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除有关违约金计算标准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外,其他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章磊提供武汉霍立克户外环网柜一台,章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付货款72000元。但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照合同金额87000元,日利率1‰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定为自2016年3月11日起,按照合同金额87000元,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为宜。被告章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既未提出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000元,违约金9860元,合计81860元;并以8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合肥远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章磊负担9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勤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