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磊过失破坏公用电信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磊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磊,男,1988年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9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检刑诉[2016]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磊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郑磊驾驶农用车在扶余市新万发镇三合村一农户院里为滴灌工程挖沟,施工前未与联通公司沟通有无光缆情况,在施工时用挖沟机将联通光缆钩断,阻断扶余市新万发镇、三井子镇、永平乡、社里乡、增��镇、新站乡共六个乡镇的联通42个无线基站通信业务,阻断用户共21000余户,阻断历时520分钟。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郑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戴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扶余联通公司通信光缆阻断证明、光缆阻断间接损失证明、和解书、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磊因疏忽大意损坏通信光缆,造成二万余用户通信中断八小时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1-2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郑磊驾驶农用车在扶余市新万发镇三合村一农户院里为滴灌工程挖沟,施工前未与联通公司沟通有无光缆情况,在施工时用挖沟机将联通光缆钩断,阻断扶余中线、万发至三井子、二龙、永平、社里、增盛、新站乡共六个乡镇的联通42个无线基站通信业务阻断,增盛镇、新站乡共六个乡镇的联通42个无线基站通信业务阻断,阻断2G、3G用户共23865户,损失话费2400元,阻断历时520分钟。另查明,2014年11月14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与郑磊就光缆阻断损失达成协议,郑磊赔偿联通公司损失4000元,联通公司表示不再追究郑磊其他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郑磊的供述:我开110马力农用拖拉机���后边带着拉钩器。2014年11月12日8点左右,我开车到达施工现场,现场位于新万发镇三合村道北一户人家后院,我们干的活是膜下滴灌工程,施工路线技术员已经做好了,我作业的线路已经用旗给标示好了,我们按着要求去做,当时我媳妇房婷婷在场。我的施工方向是南边方向,钩的沟20公分宽,1米8深,干了能有20多分钟,从北向南能有60左右米,我看见有三台黄色皮卡车先后开到院里,其中有人下来跟我说信号没有了,可能是你的车把光缆钩坏了。下来5、6个男的拿着仪器测,找点,后来我们的人也在那帮着挖土找点,找了1个小时左右,在离北墙南侧十米左右的新沟内发现了钩坏的光缆线头,这时候我才知道是我车的拉钩器把光缆钩坏了我当时不知道那里埋着通信光缆。钩坏的光缆直径能有一公分多点,外皮是黑色。发现钩坏的地方后电信公司他们就组织人开始接,2个多小时才接好。我有驾驶证,我就开七八天钩机。施工之前我没问联通公司和当地百姓是否有光缆,施工地点在院子里,我以为没有电缆线我就没问,所以我就挖了。工程是谁的我不知道,我是被雇去干活挣钱的。我后来知道是网通的光缆。我不知道光缆钩断造成的后果。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扶余市联通公司职工,我来报案。我联通通讯光缆被新万发镇三合村陈贵成家房后铺设农灌设施的施工队给钩坏了。2014年11月12日8点40多,我接到市公司电话说新万发镇三合村附近光缆断了,我就去了。我到新万发镇三合村陈贵成家房后时公司的人员都在那,我们就开始抢修。后来我们知道是铺设膜下地灌的施工队用钩机给挖断了。两个多小时我们就接上了,就来报警了。是施工队一个开农用车的司机开车给光缆钩断的。当时钩的沟是南北走向,光缆的走向是西北东南。钩坏的光缆能有2米左右。不知道施工单位是哪的。司机是个20多岁的男的,农用车是红色的。3、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新万发镇三合村小李排附近施工,施工队的人开钩机把光缆钩断了。我是膜下滴灌工程的项目技术员,负责放线。我放线时没看见附近有光缆标示,我是按照设计院的图纸放的,当时图纸是由南向北走向,我就按图纸放的线。我不知道是谁钩断的光缆,就知道是钩机钩的。我不知道损失啥样,价值多少。我知道是2014年11月12日钩断的。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新万发镇滴灌项目的经理。郑磊是我们雇的工人,他是开挖沟机的。他开的挖沟机将联通的光缆挖断了,当时我没在场,我听说是8点多钟,在万发镇小李排陈书记家院里。挖180厘米深,上口宽约18厘米左右。我们以前都和联通、电信打招呼,这次以为院子里没什么事就工作了,就把光缆挖断了。当时现场没有什么明显标志。5、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郑磊的岳父。我们负责给下滴灌挖沟。郑磊开他的挖沟机把联通的光缆挖断了。我们是挖180厘米深的,16、17厘米宽的沟,光缆是200厘米深的,但我们得挖200厘米左右,有回土。昨天上午9点多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刚开始干活不一会,就有几辆联通车来了说信号没了,我们就发现光缆断了,大约不到11点就接上了。包这个活的人有图纸,他们用红布或塑料袋做标记,我们就按他插的标志挖,我们没干过这样的活,不太懂,就把光缆挖断了。损失我不懂怎么计算。6、2012年11月12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出具的通信光缆阻断证明一份、间接损失证明及附表各一份,证实:2014年11月12日8时20分,扶余市联通公司正在使用的万发至三井子方向地埋主干12芯光缆被外力施工挖断。此次阻断直接影响扶余中线、万发至三井子、二龙、永平、社里、增盛、新站乡共六个乡镇的联通42个无线基站通信业务阻断,影响无线电话2G用户20124户,损失话费1800元,3G用户3741户不能正常使用,损失话费2400元。经抢修,同日15时恢复正常使用。障碍历时520分钟。7、郑磊挖断联通光缆现场图片及郑磊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8、和解书一份,证实:2014年11月14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与郑磊就光缆阻断损失达成协议,郑磊赔偿联通公司损失4000元,联通公司不再追究郑磊其他责任。9、2012年11月14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出具的通信光缆阻断间接损失证明一份,证实:阻断期间导致2G用户20124户不能正常使用,损失话费1800元;3G用户3741户不能正常使用,损失话费600元,共计2400元。10、2012年11月12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扶余市分公司出具的扶余至松原二级干线光缆(三井子至万发段)抢修费用清单一份,证实该日抢修共支付车费、人工费及光缆接头盒等费用总计1600元。1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2日新万发派出所接到联通公司报案后,经侦查是郑磊所为,遂赶到三合村附近,将被告人郑磊现场抓获。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磊的身份信息、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郑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证人刘某某、房某某及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及其它书证证实的内容等均相吻合,被告人郑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认定无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磊在驾驶挖沟机挖沟时,因其疏忽大意导致通信光缆被损坏,造成二万余用户通信中断八小时以上,其行为构成了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郑磊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联通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故对其可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考察后认为被告人郑磊可以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对居住地没有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郑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磊犯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吕秀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