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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梅某与汪某甲、汪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974号原告:梅某,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连树,休宁县海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汪某甲,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汪某乙,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汪某丙,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梅某诉被告汪某甲、汪某乙、汪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梅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晓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