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3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军海与内丘县金店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高平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海,内丘县金店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高平均,高志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3民初865号原告张军海,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内丘县金店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内丘县金店镇小辛庄村。机构代码:59544622-X。法定代表人贾富强,该村村主任。被告高平均,男,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高志江,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原告张军海与被告内丘县金店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高平均、高志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军海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海撤回对内丘县金店镇小辛庄村村民委员会、高平均、高志江不当得利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军海负担。审判员 杨俊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