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1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广汉市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广汉市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308-1号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75年2月22日生被申请人:广汉市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广汉市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74287元,并自愿用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什邡市元石镇开发区1幢4号的营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什房权证元石镇志第222**号)、什邡市元石镇开发区1幢2-1号的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什房权证元石镇志第222**号)、什邡市元石镇开发区的土地【产权证号:什国用(1996)字第020130】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汉市某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4287元;二、依法查封、冻结申请人杨某所有的位于什邡市元石镇开发区1幢4号的营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什房权证元石镇志第222**号)、什邡市元石镇开发区1幢2-1号的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什房权证元石镇志第222**号)、什邡市元石镇开发区的土地【产权证号:什国用(1996)字第02013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判员徐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