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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与丁祖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丁祖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949号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经营者:敬学均住所地:习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庆国,男,系门市员工。委托代理人:穆仁莲,系敬学均妻子。被告:丁祖波,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与被告丁祖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的撤诉申请是对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习水县学均建材门市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系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