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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4民初1311号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安宁路二段128号。法定代表人谭同金,董事长。被告刘英。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计696元,由原告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