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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封先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先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115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先全,男,1974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2月2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1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6日、2015年11月6日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最后一次于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4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6]1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先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怡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先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封先全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老步行街下口“娇兰佳人”店门外道路上,乘行人甘某不备之机,将其右侧裤兜内一部小米note手机扒走后逃离。经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1130元。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封先全在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一村8栋2楼一小旅馆内被抓获,并查获被盗手机。归案后,被告人封先全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封先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手机购置发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甘某的陈述;被告人封先全的供述、鉴定结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封先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1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封先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另有多次犯罪前科和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封先全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封先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伏晓波 来自: